(2016)新0104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利民、王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张利民,王翠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200号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邱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静,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铁超,男,回族,1971年6月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利民,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新疆奇台县。被告:王翠萍(被告张利民的配偶),女,汉族,1975年6月出生,住新疆奇台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潇漪,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林凤,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民、王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