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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利民、王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张利民,王翠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200号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邱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静,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铁超,男,回族,1971年6月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利民,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新疆奇台县。被告:王翠萍(被告张利民的配偶),女,汉族,1975年6月出生,住新疆奇台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潇漪,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林凤,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原告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民、王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