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学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城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987号原告:王学武,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平,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北关路202号。负责人:赫志凌,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艳敏,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2016年4月5日对原告王学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城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判决书的案号“(2016)冀0224民初983号”应为的“(2016)冀0224民初987号”。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