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龚伟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龚伟迪,韦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66号。负责人尤勇刚,行长。被执行人龚伟迪,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韦雨欣(曾用名韦莉),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龚伟迪、韦雨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龚伟迪、韦雨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见履行。现查明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大道××号院(港中综合市场)3幢北2、9号、5幢南4、7号、6幢北6号、7幢南11、13号、7幢北4、8、10、11、12、13号的房屋为被执行人龚伟迪所有,依法应当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案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龚伟迪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791号院(港中综合市场)3幢北2、9号、5幢南4、7号、6幢北6号、7幢南11、13号、7幢北4、8、10、11、12、1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66、10××91、10××63、10××87、10××83、10××79、10××75、10××72、10××60、10××68、10××65、10××62),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案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吴勇金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晓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