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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田晋泽诉陈艳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陈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2民初19号原告田xx,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五台县人。被告陈xx,男,年月日生,汉族,五台县人。原告田xx与被告陈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xx诉称,2015年4月30日被告雇佣原告在文水县创新物流工地铺地砖、墙砖等。6月12日工程结束,被告共欠原告工资4880元,原告多次打电话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借故推脱不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4880元。被告陈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原告田xx在被告陈xx承包的文水县个体户家中贴墙砖、铺地砖,期间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劳动工资。2015年6月2日工程结束,同年6月11日被告陈xx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载明:“欠条:欠老田贰仟陆佰元整。”。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雇佣原告时言明铺地砖19元/平米,水泥抹面每平米10元,贴墙砖每平米25元,在工地我为原告做120平方米地砖2280元,要求被告支付4880元劳动工资。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26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铺地砖2280元,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xx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田xx26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陈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云英审 判 员  李少政人民陪审员  申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