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450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对原告孙越诉被告柳海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5页第19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柳海达负担”应为“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柳海达负担。”审判员 郭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