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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450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对原告孙越诉被告柳海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5页第19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柳海达负担”应为“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柳海达负担。”审判员  郭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