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戴建西与李淑琼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建西,李淑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特47号申请人戴建西,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淑琼,女,1926年3月21日出生。指定代理人戴西维(李淑琼之女),女,1952年1月6日出生。申请人戴建西申请宣告李淑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戴建西称,其系李淑琼之子。李淑琼因脑梗死后遗症期、血管性痴呆,长期卧床,失语,不能与人交流,不具备执行社交行为的能力,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现特向法院申请确认李淑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淑琼与戴宜生系夫妻关系,戴宜生于2016年3月去世,李淑琼与戴宜生育有长女戴西维、次子戴建西。戴西维、戴建西一致认可二人还有一弟戴西山。李淑琼近年来长期在医院住院,2016年3月23日李淑琼经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诊断为:李淑琼脑梗死后遗症期,血管性痴呆,目前患者丧失行为能力,长期卧床,失语,不能与人交流,不具备执行社交行为等能力。被申请人李淑琼的指定代理人认可申请人所述事实,并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戴建西申请认定李淑琼为无民事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淑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