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曹凤娟申请执行郑仁义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凤娟,郑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376号申请执行人曹凤娟,女,汉族,居民,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郑仁义(郑涛),男,汉族,居民,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曹凤娟申请执行郑仁义(郑涛)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仁义(郑涛)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还款能力。申请人曹凤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13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