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2016)冀0104民初2084号原告刘占林诉被告石家庄市市政设施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084号起诉人刘占林。2016年4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占林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起诉人支付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起诉人刘占林曾在我院因用工欠款纠纷起诉过被起诉人石家庄市市政设施开发总公司,我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2001)西经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占林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院审理裁定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又于2002年7月19日作出(2002)西经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占林仍不服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2002)石法民四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2005年10月河北省省人民检察院又(2005)冀检民行抗字第102号抗诉书对石家庄市中院提出抗诉,中院裁定撤销中院(2002)石法民四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西民再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院,中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0)石民再终字第00143号民事裁定,发回我院重审。2012年3月6日,原告向我院提交了回避申请书,要求我院回避,我院请示中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后中院指定本案由元氏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起诉人现在提起的诉讼构成了重复起诉,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占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金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