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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字第772号原告:余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