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安徽鼎立建筑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鼎立建筑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872号原告:安徽鼎立建筑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8100594W(1-1)。法定代表人:卜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82962。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华,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安徽鼎立建筑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6年4月12日,原告安徽鼎立建筑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鼎立建筑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鼎立建筑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鼎立建筑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