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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才梅、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才梅,刘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琇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丽丽,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才梅。被告: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才梅、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才梅、刘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才梅、刘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