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阮福兰与鹿权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福兰,鹿权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68号原告阮福兰。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鹿权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商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原告阮福兰与被告鹿权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鹿权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福兰撤回对被告鹿权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雷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