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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9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潮王支行与黄春光、吴秀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潮王支行,黄春光,吴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9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潮王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叶戈露。被执行人黄春光。被执行人吴秀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春光、吴秀芬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黄春光购买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金地自在城东苑8幢3号房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或一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变卖前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黄春光购买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金地自在城东苑8幢3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执 行 员  周 波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