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与张合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张合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298号原告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确山县。法定代表人胡春伟。被告张合伟,男。原告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张合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