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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与张合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张合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298号原告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确山县。法定代表人胡春伟。被告张合伟,男。原告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张合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确山县房地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