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喻国顺与俞新明、章燕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国顺,俞新明,章燕凤,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1776号原告:喻国顺。委托代理人:陈小康,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新明。被告:章燕凤。被告: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华共。法定代表人:俞新明,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桢达、许淼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喻国顺与被告俞新明、章燕凤、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汇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喻国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俞新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3月7日为246913.30元(月利率13‰);2、被告章燕凤、新汇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原告就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有权对被告新汇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承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国顺的委托代理人陈小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新明、章燕凤、新汇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9月15日,被告俞新明分别向原告喻国顺借款2000000元、1700000元,被告新汇田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相应借条。两份借条均载明借款月利率为13‰,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发生后,被告俞新明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4日,剩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2016年1月29日,原告喻国顺与被告新汇田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新汇田公司自愿为原告喻国顺提供金额为50000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原告喻国顺与被告新汇田公司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确定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下的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为被告新汇田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春江街道临江村华共的桥架、电器材料等(共268项)。被告俞新明、章燕凤于1992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22日登记离婚。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俞新明向原告喻国顺借款3700000元,被告新汇田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及动产抵押的事实,有借条、《最高额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含抵押物概况附页)、和原告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俞新明应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其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及时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新汇田公司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喻国顺主张按月利率13‰支付自2015年10月5日起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核算,原告主张的暂计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246913.30元未超出该标准。因被告俞新明、新汇田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可就被告新汇田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俞新明、章燕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二被告已离婚,被告章燕凤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新明、章燕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新明归还原告喻国顺借款本金3700000元。二、被告俞新明支付原告喻国顺暂计至2016年3月7日的利息246913.30元。三、被告俞新明支付原告喻国顺以本金3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第一、二、三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章燕凤、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喻国顺就上述第一、二、三款项对被告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春江街道临江村华共的桥架、电器材料等【共268项,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含抵押物概况附页)】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75元,减半收取1918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87.50元,由被告俞新明、章燕凤、浙江新汇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唐承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喻思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