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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与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524号原告: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代表人:夏卫建,该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军锋,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代表人:刘灿林,该村小组长。原告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诉被告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诉称:原被告是相邻的两个村民小组,自2001年起,原被告因土地纠纷一事,进行了长达数年的确权诉讼。在争议土地确权未果时,被告私自将争议土地出租给了第三方种植,从中收取了多年的利益。2008年1月20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终审判决,判定按清城区政府于2006年10月24日作出的“城区府行决字[2006]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原被告双方各占一半,即争议土地中,其中屋背的土地,原被告各占40亩。但时至现在,被告并未将占用原告的土地退还给大垯村民小组。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被告在争议土地权属未确定时,私自改变土地的现状就是违法行为。其从中收取的利益,应按“城区府行决字[2006]3号”的决定,双方各占一半。而且被告也应将自行清理其所占用土地的种植物并将土地归还给原告。但时至现在,不管原告怎么要求,被告始终不肯将占用的土地清场退给原告。由于被告占用原告土地的行为,已实际造成原告的巨大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将其所占用原告屋背的40亩土地交还给原告,并自行清理其所占用土地上的种植物;2、被告向原告支付至起诉日止的占用原告土地的占用费20万元,并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将土地交付原告日止,按1500元/月.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对于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涉案面积38.66亩旱地所有权问题,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的城区府行决字(2004)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予以确认。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该土地等诉求,实际上是属于对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城区府行决字(2004)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问题,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