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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5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陈泽与李延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858号原告王陈泽,女,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金婷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健善,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锋,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陈泽诉被告李延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陈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王陈泽未予缴纳。审判员  孟筱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