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金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刑初339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金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转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金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0日晚至2016年1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金某在平湖市钟埭街道新华北路1038号宜美佳陶瓷店内,用扑克牌以“21点”的形式,组织参赌人员方国锋、钱鑫、鲁倪等人进行赌博达30余次,先后从中抽头12000余元。另查明,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身份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和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金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2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金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金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贝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