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德伟与周昌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伟,周昌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320号原告周德伟,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昌浩,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伟诉被告周昌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8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