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开平与李福桂、徐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平,李福桂,徐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336号原告:王开平。被告:李福桂。被告:徐鲜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平与被告李福桂、徐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开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洛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