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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昆山中暖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百乐门娱乐有限公司、王学俊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中暖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百乐门娱乐有限公司,王学俊,徐小龙,管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3113号申请执行人昆山中暖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百乐门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汪澔。被执行人王学俊,男,1967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31967********,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时代花园**幢***室。被执行人徐小龙,男,1969年1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9********,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村(43)张巷村**号。被执行人管利华(曾用名管黎华),男,1963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3********,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津桥村(1)姚桥头**号。昆山中暖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百乐门娱乐有限公司、王学俊、徐小龙、管利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吴木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市吴中百乐门娱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中暖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王学俊、徐小龙、管利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苏州市吴中百乐门娱乐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所得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50元,由苏州市吴中百乐门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市吴中百乐门娱乐有限公司、王学俊、徐小龙、管利华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中暖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吴中百乐门娱乐有限公司、王学俊、徐小龙、管利华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074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百乐门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现已停业;本院已将苏州市吴中百乐门娱乐有限公司、王学俊、徐小龙、管利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木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范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