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绿雅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绿雅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胡永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596号之一原告上海绿雅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郑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彩虹,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阐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强。委托代理人张夏,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倩雯,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雅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永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绿雅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1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绍敏审 判 员  罗漪明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