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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王泽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泽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944号原告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岩,职务总经理。被告王泽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泽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