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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57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包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