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忠明与山东阳谷凤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明,山东阳谷凤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王忠明。被告:山东阳谷凤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法定代表人:谭承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辉,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路春燕,该公司人事专员。本院审理原告王忠明与被告山东阳谷凤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明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忠明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