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荣启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汗乐、张广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1549号原告上海荣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汗乐,男,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广烨,男,201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张汗乐(系张广烨的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汗乐、张广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冬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