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6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栾中惠与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中惠,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6215号原告栾中惠,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金成。委托代理人陈彦。本院在审理原告栾中惠诉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中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栾中惠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中惠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