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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志平诉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平,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93号原告刘志平,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农,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王祥文,桑植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135号。法定代表人邱建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波,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桑植县淋溪河水电站项目部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志平诉被告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刘志平承担。审 判 员  彭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恩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