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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方登平与重庆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登平,重庆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财保34号申请人方登平,男,生于1986年12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重庆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飞路24号403室。组织机构代码:320411597。法定代表人江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方登平与被申请人重庆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金科支行的存款1000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方登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金科支行的存款10000000.00元(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