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刑初43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厦门市金融守押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6)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远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19时,被告人王某到厦门市思明区中国工商银行美仁宫支行取款时,发现ATM机内遗留一张卡号为62×××61的工商银行储蓄卡(被害人林某所有),遂冒用该卡分两次先后取走人民币5000元和人民币4000元,共得款人民币9000元。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投案。同日,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至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取款监控录像,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条、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在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人民币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并结合考虑被告人王某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文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