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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洋紫丽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244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洋紫丽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44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宋晓武。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洋紫丽鞋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邱小毛。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福波。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洋紫丽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洋紫丽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锦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