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20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璧山区新杰汽车修理厂与姜必富,戈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新杰汽车修理厂,姜必富,戈涛,重庆固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457号原告璧山区新杰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芋荷社区*组。经营者李洪,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姜必富,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戈涛,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固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二村26号27-3。法定代表人姜必富,公司经理。原告璧山区新杰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姜必富、戈涛、重庆固鑫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璧山区新杰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必富、戈涛、重庆固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新杰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93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璧山区新杰汽车修理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