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碧珠与吴焕明、魏牵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珠,吴焕明,魏牵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370号原告张碧珠,女,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吴焕明,男,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魏牵俤,女,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钟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碧珠与被告吴焕明、魏牵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碧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碧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焕明、魏牵俤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碧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张碧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