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恢字第00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华申请执行王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王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恢字第00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华。被执行人:王映辉。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王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泾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泾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秦建宏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