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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上海怡庆服饰有限公司与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太原北街店、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怡庆服饰有限公司,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太原北街店,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362号原告上海怡庆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军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金兵,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宣辰,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太原北街店.负责人肖岳振。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怡庆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太原北街店、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怡庆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30.5元,退还原告1330.5元。审 判 员 王 勇审 判 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于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