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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倪招子与王兆亭、周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招子,王兆亭,周必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799号原告倪招子。委托代理人方守范,兰溪市联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兆亭。被告周必荣。委托代理人章锡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倪招子与申请人王兆亭、周必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袁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倪招子与申请人王兆亭、周必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兰溪市马涧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王兆亭于2017年1月25日前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二、被告周必荣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未按约履行,则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利随本清),并可就剩余未归还的借款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