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姜宗才诉王会杰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宗才,王会杰,明扬集团河南明扬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48号原告姜宗才(姜东秋),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会杰,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明扬集团河南明扬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法定代表人程博韬,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宗才与被告王会杰、明扬集团河南明扬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宗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宗才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宗才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传峰审判员 郭洪山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