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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郑喜与苏来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喜,苏来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107号原告:郑喜。被告:苏来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喜为与被告苏来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郑喜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