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孙经宝与曹文歌、杨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经宝,曹文歌,杨经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336号原告:孙经宝,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文歌,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杨经杰,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唐杨彪。委托代理人:高阁,该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孙经宝与曹文歌、杨经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经宝负担。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汉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