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号楼七层-1(园区)。法定代表人周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9号1幢5层北区2号。法定代表人程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9号1号楼5层北区1号。法定���表人程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锦川审 判 员 芮松艳审 判 员 彭文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文君书 记 员 宋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