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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传成与华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成,华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749号原告:王传成,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华彪,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成诉被告华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成撤回对被告华彪的起诉。本案受理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传成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