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传成与华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成,华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749号原告:王传成,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华彪,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成诉被告华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成撤回对被告华彪的起诉。本案受理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传成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