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昌金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金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金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清。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昌金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益泰宁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训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