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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青梅与边芳友、孙山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梅,边芳友,孙山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204号原告高青梅。委托代理人朱宗明,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芳友。被告孙山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8层。原告高青梅诉被告边芳友、孙山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青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边芳友、孙山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青梅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175元,应退150元),由原告高青梅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