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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10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允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