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长河、刘长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河,刘长东,刘桂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419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办事处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丙柱,该行科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长河。被告:刘长东。被告:刘桂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河、刘长东、刘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长河、刘长东、刘桂军的起诉。独任审判员 高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