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刘福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福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39号原告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福德,系经理。被告刘福德,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福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就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费问题,已经案外协商解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诉讼保全费15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红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继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