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林,曹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曹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759号原告:王林,前郭县人,住前郭县。被告:曹学强,乾安县人。原告王林与被告曹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方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学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林诉称: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6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还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一拖再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6万元。曹学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曹学强在王林处借款1.6万元。2015年9月6日,曹学强为王林后补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1.6万元,借款人��曹学强,曹学强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口头约定于2015年年末还款。曹学强未向王林清偿借款,致使王林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曹学强给付借款1.6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据。本院认为:曹学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王林提出的事实、证据和主张的认可。王林与曹学强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明确,曹学强在王林处借款,应按约定向王林支付借款,逾期未给付,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王林借款人民币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曹学强负担100元,退还原告王林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