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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长路、张新科等与孙全有、李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长路,张新科,孙全有,李安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877号原告崔长路。原告张新科。委托代理人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丽丽,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全有。被告李安伟。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新乡市。负责人:李新海职务:公司总经理。原告崔长路、张新科诉被告孙全有、李安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长路、张新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长路、张新科以治疗尚未终结,医疗费无法计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长路、张新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为731元,由原告崔长路、张新科承担。审判员  张洪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