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立成与廖丽华、马才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成,廖丽华,马才钦,罗永华,梁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黄立成,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廖丽华,女,壮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马才钦,男,壮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罗永华,男,壮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梁凤勤,女,壮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良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廖丽华、马才钦、罗永华、梁凤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丽华、马才钦、罗永华、梁凤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凤勤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