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赵玉坤与黄长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坤,黄长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616号原告:赵玉坤,个体。被告:黄长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坤与被告黄长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