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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赵玉坤与黄长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坤,黄长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616号原告:赵玉坤,个体。被告:黄长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坤与被告黄长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